保證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每一天都是生命中最美好的一天,為了夢想,一定要努力奮斗。2021年中級會計師備考正在進行中,小編為大家更新了預習階段知識點,快來一起看看!
【內容導航】
保證人
保證合同
保證方式
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證
保證
1.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2)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證合同
一般情況下,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中,保證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簡答題、2018年綜合題、2019年綜合題)
4.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2)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對于惡意的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主合同的變更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不能解除:
①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②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③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5.保證期間
(1)根本未約定
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約定不明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解釋】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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