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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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
支付違約金
定金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也是一種違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
(1)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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