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人的一生,沒有一味的苦,也沒有永遠的痛;沒有邁不過的坎,也沒有闖不過的關。想要收獲中級會計師證書。在備考的時候就要堅持學習下去!
【內容導航】
對物抗辯
對人抗辯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解釋】在出票時絕對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可以進行抗辯;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不能進行抗辯。
2.對人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5)持票人因稅收、繼承、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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