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偽造和變造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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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變造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解釋1】票據的偽造僅限于簽章,變更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如票據金額、付款日期等)屬于票據的變造。
【解釋2】票據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他人的名義進行出票行為,如在空白票據上偽造出票人的簽章或者盜蓋出票人的印章而進行出票。票據上簽章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保證簽章等。
1.票據的偽造
(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2)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實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相關鏈接1】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據權利人,則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則應自行承擔責任。
【相關鏈接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
2.票據的變造
(1)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2)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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