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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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
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物上代位制度
代位求償制度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解釋】財產保險的顯著特征是損失補償,補償的金額等于實際損失金額;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即比例賠償。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關系獲得任何額外利益,因此,財產保險中存在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物上代位制度與代位求償制度。
1.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2)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
(1)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2)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3)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3.物上代位制度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4.代位求償制度
(1)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3)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5)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6)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7)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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