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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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年齡問題
危機四伏的被保險人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年齡問題
(1)故意申報虛假年齡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誤告年齡
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2.危機四伏的被保險人
(1)投保人搞事情
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被保險人搞事情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受益人搞事情
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并不能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被保險人自殺
①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②如果保險合同屆滿2年后,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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