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變更與解除_2021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師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夠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完成備考計劃。小編為大家整理中級會計預習階段知識點,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一定的幫助!
【內容導航】
人身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人身保險合同的變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fā)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4)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險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增加保險費。
(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的或者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被拒絕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6)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7)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020年新增)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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