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行為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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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基本規定
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短線交易
證券業從業人員
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節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
1.基本規定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更為嚴格的規定,并非允許收購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3)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內幕信息(2020年調整)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主要指重大事件。(2010年綜合題)
3.內幕信息知情人員(2020年調整)
(1)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計優先股)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8)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4.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2017年簡答題)
5.證券業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6.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
(1)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證券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證券。
(2)除證券發行事項外,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收購人、重大資產交易方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證券。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實際開展上述有關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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