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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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延長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斯間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及法律效果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③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中斷
(1)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包括: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
3.訴訟時效延長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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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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