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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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法院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1.法院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再審情形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符合再審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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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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