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撤銷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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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仲裁裁決撤銷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裁決撤銷
仲裁裁決撤銷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仲裁裁決的上述法定撤銷情形包括:(2020新增)
①沒有仲裁協議的;
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3)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例題1·2015單選題】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該期間為( )。
A.10日
B.15日
C.6個月
D.2年
【答案】C
【解析】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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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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