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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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進行仲裁。
2.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例題1·2014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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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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