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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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狹義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
1.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提示】狹義無權代理包括了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三種情形。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此處的撤銷權系以通知形式作出,與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不同。
(3)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2020新增)
(4)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2020新增)
2.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提示1】本質上的無權代理+有權代理的“權利外觀” =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提示2】常見的“權利外觀”如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離職后仍持有的工牌、單位介紹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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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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