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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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成立與生效
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1.成立與生效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
(2)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內容。
(3)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1)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期限與條件的根本區別。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某公民死亡之日)。
(2)當事人可以附生效條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條件/期限。
①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②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4)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已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②是不確定的事實,即作為條件的事實是否會發生,當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的事實;
④是合法的事實,不得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所附條件;
⑤所限制的是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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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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