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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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某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共9名,監事會成員共3名。下列關于該公司董事會召開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經2名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B.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C.經2名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D.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并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答案】D
【解析】(1)選項AC:經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監事會(2名監事不行)提議,可以召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2)選項B: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在本題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會人數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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