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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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先企業后個人),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間沒有先后順序之分)。
(2)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等理由,拒絕向債權人承擔該責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按照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規則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償。
【案例】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投資成立了A普通合伙企業,約定損益的分配和分擔比例為2:1:1:1。現A企業欠B公司100萬元的貨款到期無法償付,而A企業的財產僅剩60萬元。
【分析】
(1)欠付B公司的100萬元應當先以A企業的財產清償;
(2)A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40萬元債務,B公司有權不按先后順序、不論各自的財產份額多少,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數人或者全體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
(3)假定甲向債權人清償了這40萬元債務,甲可以按照合伙企業損益分配規則中約定的比例向乙(40×1/5)、丙(40×1/5)、丁(40×1/5)進行追償。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選自黃潔洵老師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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