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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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跨境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所屬章節】
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跨境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跨境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定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1)國際運輸服務。(2)航天運輸服務。(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特定服務(包括:①研發服務;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務;③設計服務;④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⑤軟件服務;⑥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⑦信息系統服務;⑧業務流程管理服務;⑨離岸服務外包業務;⑩轉讓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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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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