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有關的免稅項目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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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營改增”有關的免稅項目
【所屬章節】
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營改增”有關的免稅項目
“營改增”有關的免稅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輔導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個人轉讓著作權。
15.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16.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18.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9.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0.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輔導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21.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22.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3.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24.隨軍家屬就業。
25.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26.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下兩種方法之間選擇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2019年新增):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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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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