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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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解除
債務相互抵銷
提存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雙方)
①合同條款約定解除權(事先)
②協商解除(事后)
(2)法定解除(單方)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③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解除權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4)合同解除的效力
①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②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③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債務相互抵銷
(1)法定抵銷
①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②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③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銷的債務
①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
②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③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④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法律禁止扣押和強制執行的債務。
3、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①“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②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③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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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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