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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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交付的法律效力
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的檢驗
買賣合同的解除
所有權保留條款
一物二賣
試用買賣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1、交付的法律效力
(1)孳息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風險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所有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動產的所有權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2、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在途標的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不得不托運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10)出賣人依照約定代辦托運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標的物的檢驗
(1)約定檢驗期間的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買賣合同的解除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5、所有權保留條款
(1)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或者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主張取回標的物。
(2)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時,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一物二賣
(1)普通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特殊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試用買賣
(1)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經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3)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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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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