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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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留置權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留置權
留置權
1.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談不上留置權。
(2)必須是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3)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尚未到期,不能行使留置權。
(4)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爛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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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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