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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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定金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定金
定金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類型
(1)違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擔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5.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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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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