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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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銀行本票的概念
出票行為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出票行為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提示付款期限
【所屬章節】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的概念
(1)銀行本票是指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本票的當事人(本票申請人)并非出票人。
2、出票行為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1)銀行本票由出票銀行自己付款,談不上“付款人名稱”的問題。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票據金額必須是確定的金額,如果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票據無效。
(5)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和本票談不上授權補記的問題。
(6)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本票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公章的,出票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出票行為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出票地
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2)付款地
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4、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3)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解釋】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隨時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可以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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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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