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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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支票
【所屬章節】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支票
支票
1.支票的概念
(1)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為付款人。
2.出票行為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1)“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屬于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條件,應認為出票行為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該支票無效。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4)票據金額必須是確定的金額,如果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票據無效。
(5)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的,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6)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如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時,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這是一種例外性規定。
(7)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3.出票行為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出票地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2)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
5.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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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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