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不用羨慕別人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取得證書!別人擁有的永遠都是別人的,自己擁有的才是自己的!小編為同學們整理了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快來和小編一起學習吧!
【內容導航】
匯票的類型
絕對應記載事項
相對應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
非法定記載事項
【所屬章節】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
1.匯票的類型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3)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四種類型。
2.絕對應記載事項
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3)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匯票無效。
(4)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保證日期、承兌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
(5)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合同專用章不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3.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
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出票地
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付款地
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4.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如果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5.非法定記載事項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中級會計考試時間已經公布很長時間了,但是大家都好好地把握時間學習了嗎?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相關知識點持續更新,和小編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