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中級會計備考預習階段應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使自己進入自然學習的狀態,而不是自我加壓式的學習。
【內容導航】
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總結1】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勞務出資 | √ | ×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 | √ |
事務執行 | (1)可以依法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 (1)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2)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2)“入退提議會計所,獲報查賬訴擔保”不視為執行事務 | |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 ||
對外轉讓財產份額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外轉讓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財產份額出質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與本企業交易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從事相競爭的業務 |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利潤分配 |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 當然退伙 | 無須退伙 |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 無須退伙 |
繼承 | 繼承人要繼承普通合伙人資格應當滿足下列條件:(1)繼承人愿意;(2)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否則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滿足相應的資格要求 | 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
新入伙人的責任 | 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退伙人的責任 | 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合伙人的性質轉變 |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在學習過程中應注意與實際相結合進行記憶,預習階段仍以理解為主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