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
2018年中級會計師備考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著,考生們最重要的是要牢記知識點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希望大家在考場上能夠多得分,輕松搞定中級。
【內容導航】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
【總結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
2.從合伙人性質角度
(1)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退伙、轉為普通合伙人、企業被注銷、企業被宣告破產);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退伙時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新入伙、退伙、轉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引起該債務的合伙人(“肇事者”)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非肇事者”)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無限連帶責任)。
知識點的掌握情況是中級會計師備考提分的重要環節,希望考生們能夠堅持到底,每日攻克一個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祝大家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