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普通合伙人
(二)退伙的效果
1.繼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要取得該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資格,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①合法繼承人愿意;
②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否則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滿足相應的資格要求(法定/約定、積極/消極)。
(2)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2.退伙結算
(1)合伙人退伙,除財產份額被依法繼承外,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2)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普通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法分擔虧損(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考生在學習初期會接觸到很多概念性的名詞,是后期深度學習的基礎,對記憶有較高的要求,但各位考生仍然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可以通過做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將概念徹底吃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