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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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第2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考點5 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P107)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2)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特別約定、合伙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等理由,拒絕向債權人承擔該責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約定——協商——實繳——平均)的,有權按照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規則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償。
(二)普通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P108)
1.不得代位,不得抵銷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016年簡答題)
2.可以“收益”,可以“強執”
(1)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2)強制執行財產份額
①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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