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普通合伙人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連續幾個月靠個人自律性學習,難度較大,建議在學習之初盡量固定每天的學習時間,以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
【內容導航】
一、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二、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考點6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
1.新普通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
考點7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一)退伙的生效
1.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