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執行合伙事務
(四)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沒有法定要求的情況
(1)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五)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六)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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