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事務的執行
(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1.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1)代表VS代理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2)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3)任意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16年簡答題)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5.異議權
(1)普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2)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決議辦法作出決定。
(3)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2016年簡答題)
知識點的掌握情況是中級會計師備考提分的重要環節,希望考生們能夠堅持到底,每日攻克一個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祝大家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輕松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