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合伙企業
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要做好長期戰斗的準備,養成每天學習的好習慣,提高學習效率積極備考是很重要的!下面大家一起來看一下中級經濟法的高頻考點吧!
【內容導航】:
一、合伙企業的財產
二、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財產、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考點2 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P100)
(1)全體合伙人認繳的出資;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3)合伙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
(1)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