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2016年《經濟法》答疑精選:質押背書與一般背書。
【原題】多項選擇題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行使票據抗辯權的有( )。
A.背書不連續
B.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D.票據上沒有記載付款地
正確答案:ABC
知識點:票據抗辯
答案解析
(1)選項A:背書不連續屬于“對物抗辯”的情形;(2)選項B: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3)選項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票據無效,屬于“對物抗辯”的情形;(4)選項D: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付款地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債務人不能進行抗辯。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輕一209,單選17,甲公司質押形式交付了票據,但是質押形式不合法,題中沒有明確說甲公司有沒有簽章,還是說只是把票據交付給了乙,我認為如果甲背書時簽章了,只是質押形式不對應該是屬于背書轉讓吧?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本題的意思是:甲公司直接就將票據交付給了乙公司,而未在票據上簽章,也未寫“質押”字樣,未構成質押背書,所以此時乙公司未取得票據質權,也未基于背書而取得票據權利,所以不能要求承兌人付款。
如果甲公司是簽章了,交付給乙公司的,而只是未記載“質押”字樣的話,此時不構成質押背書,但是此時因為甲公司是簽章背書的,所以可以看做是背書轉讓。此時就可以按照您的意思來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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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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