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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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
一、定義
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是指注冊會計師何時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或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
二、考慮因素
注冊會計師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的考慮因素,如圖8-5所示。
1.一項基本的考慮因素應當是注冊會計師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當重大錯報風險較高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或采用不通知的方式,或在管理層不能預見的時間實施審計程序。
2.影響注冊會計師考慮在何時實施審計程序的其他相關因素
(1)控制環境。良好的控制環境可以抵銷在期中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一些局限性。
(2)何時能得到相關信息。例如,某些控制活動可能僅在期中(或期中以前)發生,而之后可能難以再被觀察到。再如,某些電子化的交易和賬戶文檔如未能及時取得,可能被覆蓋。
(3)錯報風險的性質。例如,被審計單位可能為了保證盈利目標的實現,而在會計期末以后偽造銷售合同以虛增收入,此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考慮在期末(即資產負債表日)這個特定時點獲取被審計單位截至期末所能提供的所有銷售合同及相關資料,以防范被審計單位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偽造銷售合同虛增收入的做法。
(4)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需要獲取的特定審計證據確定何時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例如,為了獲取資產負債表日的存貨余額證據,顯然不宜在與資產負債表日間隔過長的期中時點或期末以后時點實施存貨監盤等相關審計程序。
(5)編制財務報表的時間,尤其是編制某些披露的時間,這些披露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中記錄的金額提供了進一步解釋。
需要說明的是,某些審計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后實施,包括將財務報表中的信息與其所依據會計記錄相核對或調節,檢查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所作的會計調整等。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期末或接近期末發生了重大交易,或重大交易在期末尚未完成,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交易的發生或截止等認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并在期末或期末以后檢查此類交易。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風險應對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24年《審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