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詢證函的控制_25年注冊會計師審計考點搶學
在完成函證決策和設計詢證函后,注冊會計師們迎來了第三個環節詢證函的發出。下文整理了審計科目函證相關知識點發出詢證函的控制的相關內容,郵寄、跟函、電子形式發出的詢證函具體的內容要點都有什么?繼續閱讀本文,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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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詢證函的控制
發出方式 | 內容要點 |
郵寄 | (1)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自行獨立寄發詢證函,不使用被審計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且不交由被審計單位代發 (2)可以考慮在所發出的詢證函上添加不易復制的特定標識,以便在收到回函時與注冊會計師事先留存的復印件或掃描件比對以辨別真偽(出自審計準則問題解答) |
跟函 | (1)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 (2)如果需有被審計單位員工陪同前往,注冊會計師需要確保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3)如果注冊會計師以跟函方式向銀行送去并收回詢證函,可以考慮采用非預約方式按照相應銀行的通用受理流程在相應柜臺現場辦理(出自審計準則問題解答) |
電子形式 | 包括傳真、電子郵件、電子詢證函平臺等,在發函前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
知識點來源:第三章 審計證據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圣妮老師24年《審計》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