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程序的時間_24年注冊會計師審計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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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風險應對
第四節:實質性程序
【知 識 點】
實質性程序的時間
(一)考慮是否在期中實施
如果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則應當使期中審計證據能夠合理延伸至期末。期中審計和剩余期間實施延伸程序消耗的審計資源的總和是否能夠顯著小于完全在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所需消耗的審計資源,是注冊會計師需要權衡的。
下列因素可能對是否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產生影響:
影響因素 | 具體內容 |
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 | 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控制越薄弱,越不宜在期中實施 |
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獲得性 | 如期中之后可能難以獲得所需信息(比如數據被覆蓋),則應當考慮在期中實施 |
實質性程序的目的 | 如果需要獲取某項認定的期中審計證據,則應在期中實施 |
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 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則越應當考慮集中于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 |
特定交易類別、賬戶余額和披露認定的性質 | 某些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認定的特殊性質(如收入“截止”認定、未決訴訟)決定了必須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 |
針對剩余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 若較有把握,可以考慮在期中實施 |
(二)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1.將期中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將期中實施的實質性程序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時,注冊會計師有兩種選擇:
(1)針對剩余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
(2)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
2.剩余期間的審計程序
(1)如果擬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足夠。
(2)如果認為實施實質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冊會計師還應測試剩余期間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或針對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3.針對舞弊風險的審計程序
如果已識別出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為將期中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而實施的審計程序通常是無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期末或者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三)如何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1)在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通常對本期只有很弱的證據效力或沒有證據效力,不足以應對本期的重大錯報風險。
(2)只有當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及其相關事項未發生重大變動時,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才可能用做本期的有效審計證據。
(3)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這些審計證據是否具有持續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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