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抽樣在控制測試中的應用—樣本設計_24年注會審計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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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審計抽樣方法
第二節:審計抽樣在控制測試中的應用
【知 識 點】
審計抽樣在控制測試中的應用—樣本設計
(一)確定測試目標
提供關于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以支持計劃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
(二)定義總體
(1)總體的適當性,即總體應適合于特定的審計目標,包括適合于測試的方向。
(2)總體的完整性,即從總體項目內容和涉及時間等方面確定總體的完整性。
(3)總體的同質性,即總體中的所有項目應具有同樣的特征。
(三)定義抽樣單元
在控制測試中,抽樣單元通常是能夠提供控制運行證據的一份文件資料、一個記錄或其中一行,每個抽樣單元構成了總體中的一個項目。
(四)定義控制偏差的構成條件
在控制測試中,控制偏差是指偏離對設定控制的預期執行。
(五)定義測試期間
注冊會計師通常在期中實施控制測試。如圖4-5所示,舉例來說控制測試可以分初始測試期間(1月1日至10月31日)和剩余期間(1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冊會計師需要確定如何獲取關于剩余期間的證據:
(1)將測試擴展至在剩余期間發生的交易,以獲取額外的證據。
①如果初始測試控制運行有效,注冊會計師在剩余期間選取樣本進行測試,得出財務報表涵蓋期間控制運行有效的結論,支持計劃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②如果初始測試時,注冊會計師發現的誤差可能足以使其得出結論:即使在發生于期中測試以后的交易中未發現任何控制偏差,控制也不能支持計劃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決定不將樣本擴展至期中測試以后發生的交易,而是相應地修正計劃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和實質性程序。
(2)不將測試擴展至在剩余期間發生的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總體只包括從年初到期中測試日為止的交易,測試結果也只能針對這個期間進行推斷,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替代方法測試剩余期間的控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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