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詢證函的控制_24年注會審計劃重點
注會審計備考已經開始,在學習第三章審計證據時我們了解到,詢證函的發出方式一共有三種,分別為郵寄、跟函和電子形式,下文為大家整理了三種發出方式的內容要點,各位考生快來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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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審計證據
第三節:函證
【知 識 點】
發出詢證函的控制
發出方式 | 內容要點 |
郵寄 | (1)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自行獨立寄發詢證函,不使用被審計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且不交由被審計單位代發 (2)可以考慮在所發出的詢證函上添加不易復制的特定標識,以便在收到回函時與注冊會計師事先留存的復印件或掃描件比對以辨別真偽(出自審計準則問題解答) |
跟函 | (1)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 (2)如果需有被審計單位員工陪同前往,注冊會計師需要確保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3)如果注冊會計師以跟函方式向銀行送去并收回詢證函,可以考慮采用非預約方式按照相應銀行的通用受理流程在相應柜臺現場辦理(出自審計準則問題解答) |
電子形式 | 包括傳真、電子郵件、電子詢證函平臺等,在發函前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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