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2021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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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
【所屬章節】
第二十三章 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五節 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
【知識點】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
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務關系
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定期輪換的一般要求
(1)擔任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的關鍵審計合伙人累計時間不得超過5年。任期結束后的冷卻期內不得再次成為該審計客戶的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關鍵審計合伙人。
(2)關鍵審計合伙人擔任的職務不同,冷卻期的長度也不同,我們概括為“冷卻期532模式”(后同)。如下表所示。
表23-1 適用于一般情況下已為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關鍵審計合伙人 | 任職期 | 冷卻期 | 任職期特殊情況 |
項目合伙人 | 5年 | 5年 | 5年+1年 |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 5年 | 3年 | 5年+1年 |
其他關鍵審計合伙人 | 5年 | 2年 | 5年+1年 |
(3)某關鍵審計合伙人冷卻期的累計計算問題(特別考慮)
此外,在任期內,如果某人員繼擔任項目合伙人之后立即或短時間內擔任項目質量復核人員,可能因自我評價對客觀公正原則產生不利影響,該人員不得在二年內擔任該審計業務的項目質量復核人員。
注冊會計師擔任上述職務的時間應當累計計算,除非該人員不再擔任這些職務的期間達到最短時間要求,否則累計期間不得清零并重新計算。
最短時間要求應當是一個連續的期間,至少等于該人員所適用的冷卻期。該人員擔任的職務不同,冷卻期的長度也不同,具體來說,某人員適用的冷卻期應當根據該人員不再擔任相應職務前所擔任的職務來確定。
例如,如果某人員擔任某個審計客戶的項目合伙人三年,之后被調離該審計項目組二年,則該人員最多只能繼續擔任該審計業務的關鍵審計合伙人二年(即五年減去累計的三年)。在此之后,該人員必須遵守有關冷卻期的規定。
(4)在冷卻期內,關鍵審計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成為審計項目組成員或為審計項目提供項目質量管理;
②就有關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審計項目組或審計客戶提供咨詢;
③負責領導或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的專業服務,或者監控會計師事務所與審計客戶的關系;
④執行上述各項未提及的、涉及審計客戶且導致該人員出現下列情況的職責或活動:與審計客戶高級管理層或治理層進行重大或頻繁的互動;對審計業務的結果施加直接影響。
二、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情形下的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要求
如果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在確定關鍵審計合伙人的任職時間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在該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該合伙人作為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提供服務的時間。
(1)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如果該合伙人作為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服務的時間不超過三年,則該合伙人還可以為該客戶繼續提供服務的年限為五年減去已經服務的年限(滿“5-X”+冷卻期532模式)。
(2)如果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該合伙人作為關鍵審計合伙人為該客戶服務了四年或更長的時間,在取得客戶治理層同意的前提下,該合伙人還可以繼續服務兩年(滿2+冷卻期532模式)。
(3)如果審計客戶是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關鍵審計合伙人在該公司上市后連續執行審計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滿2+冷卻期532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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