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利益-2021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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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經濟利益
【所屬章節】
第二十三章 審計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第二節 經濟利益
【知識點】經濟利益
經濟利益
一、經濟利益的種類
經濟利益分為直接經濟利益和間接經濟利益,常見舉例如下表。
經濟利益 | 常見舉例 |
直接經濟 利益 | 包括證券或其他參與權,例如,股票、債券、認沽權、認購權、期權、權證和賣空權等 |
間接經濟 利益 | 投資經理投資了共同基金,而這些共同基金投資了一攬子基礎金融產品,在這種情況下,該共同基金屬于直接經濟利益,而這些基礎金融產品將被視為間接經濟利益 |
二、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一)除例外情況外,不被允許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經濟利益
主體 (誰?) | 禁止情形 (結果怎么樣?) |
(1)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 | 不得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2)與執行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同處一個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親屬 | |
(3)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員及其主要近親屬 |
(二)不被允許在控制審計客戶的實體中擁有經濟利益
主體 (誰?) | 禁止情形 (結果怎么樣?) |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 | 當一個實體在審計客戶中擁有控制性的權益,并且審計客戶對該實體重要時,不得在該實體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三)作為受托管理人,不被允許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經濟利益
主體 (誰?) | 同時滿足條件(可以擁有) (結果怎么樣?) |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或與執行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同處一個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親屬或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員及其主要近親屬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或與執行審計業務的項目合伙人同處一個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親屬或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員及其主要近親屬 | (1)受托管理人、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兩者的主要近親屬,會計師事務所均不是受托財產的受益人 (2)通過信托而在審計客戶中擁有的經濟利益對于該項信托而言并不重大 (3)該項信托不能對審計客戶施加重大影響 (4)受托管理人、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兩者的主要近親屬,會計師事務所對涉及審計客戶經濟利益的投資決策沒有重大影響 |
(四)不被允許與審計客戶擁有共同經濟利益
主體 (誰?) | 同時滿足條件(可以擁有) (結果怎么樣?) |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某一實體擁有經濟利益,并且審計客戶也在該實體擁有經濟利益(共同經濟利益) | 除非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否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不得在該實體中擁有經濟利益: (1)經濟利益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及其主要近親屬,以及審計客戶均不重要 (2)審計客戶無法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 |
(五)無意中獲取的經濟利益(天上掉下的餡餅,怎么辦?)
主體+事項 (誰?發生什么?) | 處置 (結果怎么樣?) |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團隊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通過繼承、饋贈或因企業合并或類似情況,從審計客戶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應當立即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并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
審計項目團隊以外的人員或其主要近親屬通過繼承、饋贈或因企業合并或類似情況,從審計客戶獲得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 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盡快處置全部經濟利益,或處置全部直接經濟利益并處置足夠數量的間接經濟利益,以使剩余經濟利益不再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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