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_2020年注會《審計》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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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審計工作底稿——第三節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知識點】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
一、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工作的性質
注冊會計師在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變動屬于事務性的工作,這一階段不涉及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審計程序或得出新的審計結論。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作出的主要變動如下表所示。
歸檔期間對底稿作出的主要變動 | 關鍵詞 |
(1)刪除或廢棄被取代的審計工作底稿 | 被取代的 |
(2)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 分類、整理和交叉索引 |
(3)對審計檔案歸整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 核對簽字 |
(4)記錄在審計報告日前獲取的、與項目組相關成員進行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的審計證據 | 審計報告日前、達成一致意見 |
(1)審計工作底稿在歸檔期間的變動和歸檔后的變動,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問題。
(2)在歸檔期間能夠刪除底稿是指刪除被取代的底稿。
(3)在歸檔后刪除底稿是萬萬不能的,事務所可以“增加底稿、修改底稿”,不能“刪除底稿”,審計準則術語是“不應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任何性質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審計工作底稿歸檔的期限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需要區分審計工作是否完成,歸納如下表。
是否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 歸檔期限 | |
(1)完成審計業務并出具審計報告 | 出具單一審計報告 | 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 |
出具多份審計報告 | 在各自審計報告日后60天內分別歸檔 | |
(2)業務中止、未出具審計報告 | 審計業務中止后的60天內 |
三、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一)歸檔后需要變動底稿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在審計報告歸檔之后不需要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修改或增加,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歸納如下表。
歸檔后需要變動底稿的情形 | 相關知識點舉例 |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 | 審計報告日后收到詢證函回函 |
(2)審計報告日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 期后事項、其他信息 |
(二)底稿歸檔后變動的記錄要求
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注冊會計師按照要求可能需要修改或增加底稿,但不能刪除底稿。如果修改或增加底稿,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的事項如下表。
記錄事項 | 提示 |
(1)修改或增加底稿的理由、人員及時間 | 有修改或增加底稿的人員,同時就有針對修改或增加底稿的復核人員 |
(2)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
四、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審計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需要區分審計工作是否完成,歸納如下表。
是否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 保存期限 | 提示 |
(1)完成審計業務并出具審計報告 | 審計報告日起至少10年 |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注冊會計師不應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屆滿前刪除或廢棄任何性質的審計工作底稿 |
(2)業務中止、未出具審計報告 | 審計業務中止日起至少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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