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的方式未收到回函的處理_2019年注會審計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通道已經關閉了,大家應該進入到備考階段了。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積極的方式未收到回函的處理的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積極的方式未收到回函的處理
【所屬章節】
第三章-審計證據
【知識點】積極的方式未收到回函的處理
積極的方式未收到回函的處理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收到詢證函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系,要求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詢證函。如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替代審計程序應能提供與函證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
如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認為積極式函證是必要程序,則下列情況下,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審計證據:
(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外部獲得;
(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
注冊會計師審計科目知識點較多,希望大家都能認真備考。
注:以上內容選自范永亮老師《審計》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