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發出方式控制_2019年注會審計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報名通道已經關閉了,大家應該進入到備考階段了。在這里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函證發出方式控制的知識點,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內容導航】
函證發出方式控制
【所屬章節】
第三章-審計證據
【知識點】函證發出方式控制
函證發出方式
(1)郵寄
為避免詢證函被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審計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而是獨立寄發詢證函。
(2)跟函
跟函是指注冊會計師獨自或在被審計單位員工的陪伴下親自將詢證函送至被詢證者,在被詢證者核對并確認回函后,親自將回函帶回的方式。
如認為跟函方式能夠獲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該方式發送并收回詢證函。
如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
如跟函時需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在我國目前的實務操作中,郵寄和跟函方式更為常見。
(3)電子方式
選擇通過電子方式發送詢證函,在發函前可以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
注冊會計師審計科目相對來說較難,基礎階段應該以教材為主,最好搭配東奧《輕松過關》系列輔導書學習,希望大家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范永亮老師《審計》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