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和征稅范圍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清晰界定了哪些單位和個人需承擔納稅義務,以及哪些房地產轉讓行為屬于征稅范疇,涵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有償轉讓等情形。學習時,考生需重點區分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如繼承、贈與等行為的稅務處理邊界,關注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轉讓的差異。
【所屬章節】
第十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第三節:土地增值稅法
【知 識 點】
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外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中外籍個人等。
(二)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征稅范圍: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買賣。
點撥
上述內容的具體化適用經常在考試中出現,具體情況可歸納為應征、不征、免征三個方面。將經常出現的房地產若干具體情況的征免規定匯總歸納如下:
1.應征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4)除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繼承人、公益性之外的贈與。
(5)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6)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8)重組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產權屬變化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
2.不征或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房地產繼承。(無收入)
(2)房地產贈與(①贈與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②公益性贈與)。(無收入)
(3)房地產出租。(權屬未變)
(4)抵押期內的房地產。(權屬未變)
(5)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權屬未變)
(6)房地產評估增值。(權屬未變)
(7)不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重組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產權屬變化。
(8)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移、變更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新增)
3.免征或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4)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
(5)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6)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7)個人銷售住房。
(8)籌辦哈爾濱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的組委會賽后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新增)
辨析
這里要注意土地增值稅與增值稅、契稅征稅范圍的對比記憶,三個稅種在征稅范圍方面存在差異,其存在差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稅的納稅人是承受方,而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轉讓方。
具體情況 | 是否為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 是否為契稅 征稅范圍 | 是否為增值稅 征稅范圍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不是 | 是 | 是(免稅) |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 是 | 是 | 是 |
房屋買賣(含以房產抵債、投資等視同房屋買賣行為) | 是 | 是 | 是 |
房屋贈與(含獲獎、繼承方式) | 贈與直系親屬、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以及公益性贈與、繼承不是,上述以外均是 | 是:①法定繼承免稅;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非營利性的機構等受贈用于規定用途免稅;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免稅;④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房屋權屬變更的免稅;⑤除此之外均納稅 | ①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直系親屬、承擔直接撫養義務人或贍養義務人以及繼承、受遺贈免稅;②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不征稅;③上述以外均納稅 |
房屋互換 | 是(個人互換居住用房,經核實可免稅) | 是(等價互換計稅依據為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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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納稅人和征稅范圍”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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