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契稅法)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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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第二節:契稅法
【知 識 點】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基本規定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先交稅后辦證——先稅后證)
點撥
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2.特殊規定
情形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納稅期限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 法律文書等 生效當日 | (1)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2)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
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 | 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 |
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 | 改變土地使用條件 當日 |
(二)納稅地點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契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三)特殊退稅
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退稅:
1.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2.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
(四)納稅申報資料
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相應的稅源明細表,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1)納稅人身份證件。
(2)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3)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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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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