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稅對象的規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清晰界定了哪些不動產轉移行為需要繳納契稅,涵蓋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屋買賣贈與等多種交易場景。學習時,考生需重點區分不同交易形式的征稅邊界,注意特殊情形的判定規則。
【所屬章節】
第十章: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
第二節:契稅法
【知 識 點】
契稅征稅對象的規定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在境內發生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見下表:
項目 | 契稅的應稅行為 |
一般規定 | 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 |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 |
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 |
特殊規定 |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 【點撥】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因未發生權屬變化,不需辦理房產變更手續,故不繳納契稅 |
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
辨析
這里要注意辨析幾個類似表述:
具體情況 | 基本含義 | 特點 | 是否屬于契稅征稅范圍 |
土地使用權出讓 | 土地所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含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 | 土地權屬的一級市場 | 屬于 |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 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將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贈與等再轉讓的行為 | 土地權屬的二級市場 | 屬于 |
土地經營權轉移 |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 不屬于土地權屬交易 | 不屬于 |
點撥
買房者不論其購買目的是為了拆用材料還是為了得到舊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只要發生房屋權屬變化,就要照章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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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契稅征稅對象的規定”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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