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與征稅范圍(耕地占用稅法)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詳細界定了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即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同時明確了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各類占用耕地的行為及特殊情形的處理。
【所屬章節】
第九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第二節:耕地占用稅法
【知 識 點】
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1.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批準、標明與否 | 納稅人的規定 | |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 | 審批文件標明了建設用地人 | 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 |
審批文件未標明建設用地人 | 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其中用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納稅義務 | |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 | 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
2.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1)耕地的范圍
①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②農用地,包括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
(2)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
是否交稅 | 具體情形 |
交稅 | ①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 ②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規定期限內復墾或修復,全額退稅) ③臨時占用耕地(規定期限內復墾,全額退稅) |
不交稅 | ①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 ②占用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 |
點撥
歸屬上包括國有和集體土地;性質上包括耕地和農用地;占用行為特征為非農業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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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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