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稅額扣除的基本規定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詳細闡述了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稅額扣除的基本規定。這一知識點不僅是歷年注會考試的高頻考點,而且在實際稅務籌劃與合規申報中具有重要應用價值。
【所屬章節】
第五章: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節: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
【知 識 點】
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稅額扣除的基本規定
(一)所得來源地的判定
點撥
所得的來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個概念,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其支付地可能在境內,也可能在境外;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其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內。
1.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舉例
外籍人員詹姆斯受雇于我國境內某合資企業擔任長駐總經理,合同期三年。合同規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則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因為所得支付地不等于所得來源地,其因任職受雇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不管于何處支付,都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2.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3)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5)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6)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簡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3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8)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限額抵免的基本規定
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以下簡稱“抵免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于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來源于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 ● ●
以上就是注會考試《稅法》科目知識點“境外所得和境外所得稅額扣除的基本規定”相關內容,以下為稅法科目的章節習題,學練結合,快來打卡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