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_25年注會稅法學習要點




在注會稅法科目中,該知識點主要講解企業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時所需遵循的程序、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的管理要求,涵蓋了不同資產損失類型在稅前扣除管理上的異同點。
【所屬章節】
第四章: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節: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知 識 點】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的基本原則: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點撥
資產損失扣除取消了審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申報扣除”制度。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1.實際資產損失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因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2.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應當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法定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總結
實際資產損失——在發生年度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在申報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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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注會《稅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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